用人单位解聘员工应发放经济补偿
案情回放:
2010年10月,郑女士经人介绍到镇平县某汽修公司上班,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五年,月工资1800元。2012年10月,汽修公司仅以公司发展需要为由无故将郑女士辞退,且未对其进行经济补偿。2013年7月,郑女士向劳动人事仲裁部门提起申诉,请求裁决汽修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200元,并获得支持。仲裁裁决后,汽修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二审判决均支持了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的裁决。
法官点评:
镇平县法院法官赵军点评说,合同期限内,除劳动者存在重大过错或违法等特殊情况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方可解除劳动合同,但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汽修公司擅自与郑女士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郑女士在该公司工作两年,故公司应支付其两个月工资的二倍即7200元。
案例8:用人单位应按照内部规定兑现奖励
案情回放:
家住南阳市区的孙小姐于2011年4月至2012年11月26日被招聘在某房地产公司上班,岗位是销售部销售员。2012年5月29日,房地产公司为提升业绩作出内部规定,销售人员卖房成功的,在原有每套房固定奖励的基础上,再按销售额的0.3%给予奖金提成。孙小姐在此期间,共销售商业用房总房款1140万元,销售商品住房总房款480万元,合计应该拿到奖金48600元。但当孙小姐信心满满地找经理签字时,却被告知不能领取这么多,而是应该按照所卖出去房屋首付款的0.3%获取奖励,共计14580元。孙小姐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获得支持。房地产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法院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南阳市中院劳动争议审判庭法官刘涛点评说,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种类包含基本工资、奖金、津补贴、加班工资等。本案中,房地产公司为了提高销售业绩,制订了专门的销售奖励,其对于销售员而言就是其劳动付出对价的一部分,孙小姐取得了销售业绩,就应该按照公司的规定兑现该部分奖金。刘涛提醒,很多劳动者在遇到公司奖励不兑现的情况下,往往出于担心被打击报复或辞退的顾虑,不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种想法其实是错误的,无底线的忍让只会让用人单位更加有恃无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