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这个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2N。但是2N可不是尚方宝剑,也不意味着只要公司给2N赔偿金,就可以随意解聘员工了。
四十八条还规定: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所以说2N并非是畅通无阻的解聘,最终还要看劳动者要不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愿意拿赔偿,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了,那就可以这样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