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常识

试用期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交纳财物作抵押吗?

2017-01-17
2017年01月17日 | 发布者:林振富 | 点击:55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试用期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交纳财物作抵押吗?不可以。《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相关案例:江苏省盐城市亭湖

试用期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交纳财物作抵押吗?

不可以。《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相关案例: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民初字第2608号民事判决书认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被告盐城同洲骨科医院向原告杨建忠收取2000元的医疗风险金,应予返还。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林振富
林振富律师 入驻11 近期帮助过:105428 积分:313063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林振富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林振富律师电话(13537200468)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35372004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