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不可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包括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不能因为劳动者试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与其他劳动者区别对待。不过法定年休假有单位安排的特点,假设试用期过后,劳动者仍然有机会使用年休假的,单位有权拒绝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休年休假的请求。至于事假等非法定假期,不属于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安排的假期,是否批准劳动者提出的事假申请属于用人单位的权利。当然双方可以协商,如果单位给予劳动者事假,则事假的天数单位有权顺延相同天数的试用期,并且可以扣发事假天数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