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的劳动者合格与否单位说了算吗?
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对解除劳动合同,负有严格的责任义务,必须要举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该录用条件必须是已告知过的,否则劳动者可以不知道为由否定单位的解除理由。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位若没有向求职者明确公示求职者所在岗位存在着哪些情况或条件符合解除的未录用条件,就不能以不符合条件为由解除合同。并且如果试用期满后才通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法律后果将由单位承担。此外,《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因此,建议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采取书面形式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并保存签收证据。
相关案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承担责任,但应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唐兴起应聘上海良虹印务有限公司人事行政经理职务,这要求有良好的沟通能力、丰富的专业知识、出色的解决问题的能力,并熟知劳动法规、政策及相关人事制度。公司提供了七组证据足以证明唐兴起经试用不符合人事经理岗位的条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