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可以。《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中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六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包括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等情形。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和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案例: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2)黄浦民一(民)初字第833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原告徐某某与被告上海闻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岗位合同书,明确了原告的岗位职责,原告应当在试用期内按照工作职责尽可能的展示自己的工作能力。然而通过考核,原告的岗位能力及团队精神,其他同事的认同度均未得到被告的认可,因此被告对原告的解约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