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振富律师
林振富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3950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广东-东莞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试用期可以自由约定期限吗?

作者:林振富律师时间:2017年01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53次举报

试用期可以自由约定期限吗?

可以在法律限度内自由约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上”包含本数,“不满”不包含本数)。也就是说,不管劳动合同期限有多长,试用期最长只能是六个月。另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相关案例: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盐法民一劳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深圳市庆源咨询顾问有限公司与刘成敏一年的合同期限约定试用期三个月,违反了法律规定。


  东莞劳动工伤专业律师,本律师九年来一直在东莞致力于为劳动者代理各种劳动案件和工伤事故的委托,不论是在私人工地,还是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0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