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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二心”职工要赔偿吗?

2017-01-07
2017年01月07日 | 发布者:林振富 | 点击:56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辞退“二心”职工要赔偿吗?赵某于2009年11月到南通某食品公司从事食品添加剂销售工作。2011年2月23日,赵某在外购买了华泰公司(含公司所有设备、器具、原材料、包材、证件、资质手续及产品商标等),着手建立自己的公司。

辞退“二心”职工要赔偿吗?

赵某于2009年11月到南通某食品公司从事食品添加剂销售工作。2011年2月23日,赵某在外购买了华泰公司(含公司所有设备、器具、原材料、包材、证件、资质手续及产品商标等),着手建立自己的公司。 2011年3月8日,该公司以赵某私自经营与公司产品相同的其他产品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2011年3月14日,赵某成立了华泰公司,该公司所从事行业与经营的产品与南通公司相同。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南通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
法院认为赵某在南通公司任职期间即已着手开办自己的华泰公司,且经营与南通公司相同的产品,并已实际以华泰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展经营,该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司员工最基本的忠诚义务和职业操守,超出了用人单位的容忍限度,南通公司在获悉该情况后即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项的规定,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点评:劳动者私下经营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同类产品,违反员工基本忠诚义务和职业操守,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关系合法,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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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振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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