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常识

劳动者给单位造成损失也应承担责任

2017-01-07
2017年01月07日 | 发布者:林振富 | 点击:48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劳动者给单位造成损失也应承担责任张某某于1996年入职安徽省某进出口公司,从事业务员工作。2012年12月10日,张某某出具一份《关于本人应付账款情况说明》,承认其2007年以来在业务操作上存在失误,隐瞒亏损未及时汇报,

劳动者给单位造成损失也应承担责任

张某某于1996年入职安徽省某进出口公司,从事业务员工作。2012年12月10日,张某某出具一份《关于本人应付账款情况说明》,承认其2007年以来在业务操作上存在失误,隐瞒亏损未及时汇报,其愿意弥补损失并退还公司所发奖金。2013年1月8日,安徽省某进出口公司以张某某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并要求张某某赔偿相关损失。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张某某造成公司经济损失1306548元,判决张某某退还公司2007年以来发放的奖金合计351600元,并按同年工资总额的20%标准赔偿公司经济损失47732元。张某某不服,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由于用人单位是劳动者的管理者和监督者,虽然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但用人单位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全部经济损失,也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林振富
林振富律师 入驻11 近期帮助过:105428 积分:313063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林振富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林振富律师电话(13537200468)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35372004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