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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聘员工公司须赔偿

2017-01-07
2017年01月07日 | 发布者:林振富 | 点击:63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违法解聘员工公司须赔偿 阿泉进入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后,双方从2011年1月1日起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而后,公司以阿泉屡次违反公司的管理制度为由将其辞退,同时,要求他3天内到人事部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及结算工资。离职

违法解聘员工公司须赔偿

 阿泉进入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后,双方从2011年1月1日起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而后,公司以阿泉屡次违反公司的管理制度为由将其辞退,同时,要求他3天内到人事部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及结算工资。离职后,阿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该公司拒不履行,理由是早在2011年7月9日已经向阿泉发出解雇通知,但他逾期没有办理手续,阿泉选择继续工作,这一行为也得到公司默许,这说明双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阿泉随后选择离职是自愿行为,因此无须支付赔偿金。阿泉提起仲裁、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法院最终支持了阿泉的主张,判决该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万多元。


  点评:本案的主要证据是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关键在于应先确定用人单位何时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送达给劳动者,并据此认定自愿离职还是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相关事项承担举证责任。因用人单位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合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等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其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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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振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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