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拒签用人单位仍应支付二倍工资
2009 年、2010年、2011年、2012年,徐州某文化公司与段某分别签订四份《全日制劳动合同书》。2012年底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该公司没有同段某签订劳动合同,段某继续在该公司工作至2014年3月。2014年3月该公司以段某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其发送了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段某认为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赔偿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段某经劳动仲裁后诉讼至法院。法院认为,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用工关系后,如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终止劳动关系而不能持续用工,否则仍应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徐州某文化公司主张双方未能签订劳动合同的根本原因是段某拒签劳动合同,理由不能成立。遂判决:徐州某文化公司给付经济赔偿金28600元、二倍工资28600元。
点评:段某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在公司工作,公司也没提出异议,应视为双方之间继续存在劳动关系;公司直到2014年3月才解除与段某的劳动关系,显然存在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