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表不能替代劳动合同
2017-01-02
2017年01月02日 | 发布者:林振富 | 点击:5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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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入职表不能替代劳动合同2010年3月陈某入职广州市安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时填写了《员工入职表》,其中有陈某的基本情况及其工作岗位、试用期工资等内容。2010年12月31日,陈某辞职,双方就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发生争议。法
2010年3月陈某入职广州市安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时填写了《员工入职表》,其中有陈某的基本情况及其工作岗位、试用期工资等内容。2010年12月31日,陈某辞职,双方就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发生争议。法院审理认为,安骐公司在陈某入职后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安骐公司主张陈某填写了《员工入职表》即视为双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见于法无据,判决安骐公司应向陈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万多元。
点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按照法律规定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入职表》、《招聘登记表》等因不具备劳动合同规定的要素,并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