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清洁服务 属于服务外包
龚某为东莞某电器公司所在的办公场所提供清洁服务,可在每周周一到周五日电器公司上班期间的任何时间前往完成清洁工作,每月报酬为300元,龚某须凭其到税务部门开具的正式发票前往电器公司领取报酬,每三个月结一次。龚某认为双方用工形式符合劳动法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形式,电器公司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结算周期过长违法,将电器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电器公司补足工资。法院审理后,认为龚某只是为电器公司提供清洁服务,且提供服务的时间可以自行安排,只需向电器公司交付清洁成果即可,电器公司也不需对龚某进行管理,双方对报酬支付条件的约定也明显有别于劳动关系中的工资支付,因此,双方之间并非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对龚某依劳动关系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