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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签名含糊不清惹纠纷

2016-08-30
2016年08月30日 | 发布者:林振富 | 点击:685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劳动合同签名含糊不清惹纠纷 黄某入职某公司,任职货车司机。黄某主张其入职时间是2011年4月初,公司则主张黄某的入职时间是2011年4月12日。  2012年10月17日,黄某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签名含糊不清惹纠纷

 黄某入职某公司,任职货车司机。黄某主张其入职时间是2011年4月初,公司则主张黄某的入职时间是2011年4月12日。

   2012年10月17日,黄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该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等。仲裁庭未支持黄某所提该项请求。黄某不服该裁决,提起诉讼。

   黄某主张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主张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并提供《劳务合同》予以证明,该《劳务合同》尾页落款的甲方(公章)处盖有公司印章,乙方(签字)处有组合式签名(不能辨认为何字)及捺印。黄某主张乙方(签字)处的签名不是其所签,指印亦不是其所捺,并申请对《劳务合同》尾页落款处乙方(签字)处的签名进行鉴定。

   公司则主张乙方(签字)处的签名是黄某所签,指印亦是黄某所捺,并申请对《劳务合同》第二页落款处乙方(签字)处的指印进行鉴定。经鉴定,检验结果是《劳务合同》第二页中“黄某”签名处的指印,纹线模糊不清,细节特征少,不具备鉴定条件;《劳务合同》尾页落款乙方(签字)处签名字迹倾向不是黄某书写。

   原审法院认为,某公司对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不予确认,但未能提供足以反驳该意见书的相反证据和理由,故应认定该意见书的证明力,即认定《劳务合同》尾页落款乙方(签字)处签名字迹不是黄某书写,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公司应支付黄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一审宣判后,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作为用人单位的某公司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让劳动者提供工整的签名和按捺清晰的指印。从某公司提供的《劳务合同》来看,公司未能让签名者提供工整的签名和按捺清晰的指印,即未能尽到采取措施避免在签署合同时可能出现的风险,属自甘陷入风险。且某公司未能提供足以反驳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相反证据和理由,故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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