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常识

未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公司赔偿双倍工资

2016-08-30
2016年08月30日 | 发布者:林振富 | 点击:40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未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公司赔偿双倍工资 李某于2012年10月6日入职某公司,离职前任保安一职。该公司主张李某入职时所填写的人事资料表已具备劳动合同的一般条款,可作为劳动合同;李某则认为该人事资料表不能代表劳动

未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公司赔偿双倍工资

 李某于2012年10月6日入职某公司,离职前任保安一职。该公司主张李某入职时所填写的人事资料表已具备劳动合同的一般条款,可作为劳动合同;李某则认为该人事资料表不能代表劳动合同,且资料表也非该公司的,也并未约定合同期限。该公司主张曾于2013年6月24日向李某发出通知,要求其于2013年7月9日前签订劳动合同,李某对该通知不予确认,表示从未看过该通知,认为该通知是7月发出的。李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该公司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等。仲裁庭裁决该公司支付给李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该公司对仲裁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公司主张的人事资料表只是记载李某入职的基本情况,并未对劳动合同的期限进行约定,不符合劳动合同的规定,故对该公司的主张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规定,应支付李某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一审宣判后,该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该公司与李某以调解方式了结纠纷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林振富
林振富律师 入驻11 近期帮助过:105431 积分:313069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林振富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林振富律师电话(13537200468)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35372004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