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人性化保障哺育期女职工的哺乳时间
吕某入职东莞某公司后生育一小孩,小孩未满一周岁。吕某每天回家哺育1小时,后东莞某公司设置哺育室要求吕某必须在哺育室哺育。双方发生争吵后,东莞某公司解雇吕某。经过审理查明,东莞某公司的厂规对女职工的哺育没有规定,而且实际设置的哺育室缺乏窗帘、门锁、桌椅等必要设施。法院认为,吕某的哺育时间是其法定的权利,东莞某公司应当予以保障;东莞某公司设置哺育室方便女职工哺育是正确的,但是哺育室应当从方便哺育、保护隐私的角度进行设置,东莞某公司设置的哺育室显然未能得到上述目的,吕某因此与东莞某公司发生争吵,过错不在于吕某。
法律建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是从人性化的角度进行特别规定。对于哺育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在劳动安排上应当尽量人性化,例如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哺育时间,或者设置合适的哺育室,减少女职工的来回奔波。进行人性化的管理,并不一定增加大量的经营成本,但却能由此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