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孕期享有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权利
梁某入职东莞某公司,在职期间怀孕并产下一名男孩。梁某在休完产假后提起诉讼,主张东莞某公司没有支付其因产期检查而请假的时间的工资等,并提供相关病历资料予以佐证。法院经审理查明,梁某当时以病假名义向东莞某公司请假,此后亦未提交相关的病历资料,但从病历资料来看,梁某确实前往产前检查。据此,法院最终判令东莞某公司支付梁某产期检查请假时间的工资,但法院同时也认为梁某并未及时提交相关病历资料,东莞某公司并非故意克扣该工资。
法律建议: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加班或者夜班劳动,这是不被允许的,可能会女职工造成危险。怀孕女职工可以请假进行产前检查,这是法定的带薪假期,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工资。不过,怀孕女职工请假进行产前检查,应当提前在请假时向用人单位说明,如用人单位需要查看病历等相关资料,劳动者也应当出示,以便用人单位确认,减少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