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振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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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3万元,捡了一个便宜

发布者:林振富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07日 25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停工留薪期,就是工伤职工受伤后不能参加工作期间获利的工资福利补偿。在广州,深圳惠州等地,工伤职工在鉴定伤残等级时,在鉴定结论上也一并载明了停工留薪期的时间。而在东莞,主要是看住院的时间再加上医生建议休息的时间。而今天本文要讲的主人公根本就没有住院,只是门诊去看一下,医生也不写建议休息,最后却获得了3万元的停工留薪期的工资。这是为什么呢?下面将案例与大家分享:

    张某来自广东省,于2017年2月7日东莞市一家模具制造公司上班,职务为模具工,工资为10000元一个月。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全部由公司保管,没有买社保。

    2017年6月4日,张某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被模具砸伤了脚趾,后送医院治疗。

    痊愈出院后,张某找公司协商赔偿,公司却以双方不是劳动关系,所以只负责医疗费,不愿意赔偿。

    而张某手头上的证据也不多,只有一些通过支付宝和微信的转帐记录和一些录音。公司方为此千方百计地不承认双方是存在劳动关系。

    张某通过网络认识了笔者,经过反复和其他律师作了一个比较,觉得笔者比较专业,便到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委托笔者代理。

    2017年9月27日,东莞横沥镇劳动争议仲裁庭终于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张某于2017年2月7日至2017年6月4日期间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拿到裁决书后,我方马上向法院起诉,法院定于2017年11月24日开庭,在开庭之前的12月3日,经不住老板的劝说,张某同意让老板给也28000元了解他的工伤赔偿了,11月20日,我方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连庭都不用去开了。11月28日收到法院的裁定书:准许撤回起诉申请!

     事情就这么地过去了好几个月,偶然跟张某沟通中,问他工伤赔偿才拿到28000元,觉不觉得少了一些?有没有想法要多一些赔偿?张某心里也没有底,因为私了协议约定了违约责任,如果张某反悔,协议约定是要给公司支付违约金的,他很担心到手的28000元弄不好全赔回老板。

      笔者对他说,协议对他是不会生效的,只是拿了28000元会在以后的工伤赔偿款中抵扣掉,在受伤快到一年的时候,他终于愿意重新走法律程序,笔者协助他申请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最后鉴定为十级伤残。

        然后再一次向东莞市横沥镇劳动争议仲裁庭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工伤赔偿款。2019年仲裁裁决书出来,公司需要向张某支付各项工伤赔偿款的总数为17.7万元,抵扣之前领的28000元,尚需要支付14.9万元。

        公司收到裁决书后不服,起诉,但是对方律师觉得起诉状写无需要支付一分钱赔偿金有点说不过去,便在起诉状上同意支付3万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其余的无需支付,对方律师是想避重就轻。在开庭时,笔者马上一口同意停工留薪期3万,因为笔者知道,如果按东莞的裁判口径,是住院时间加医生建议休息。而这些张某都没有,那么,现在的判法就是去一天医院给一天的停工留薪期工资,那总共只有几天时间而已。

        2020年4月13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决,公司需要向张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42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0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0000元,合计122000元。 律师评析:在广东,停工留薪期的法律依据为《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工伤职工鉴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一级至四级伤残,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五级至十级伤残,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康复的,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东莞劳动工伤专业律师,本律师九年来一直在东莞致力于为劳动者代理各种劳动案件和工伤事故的委托,不论是在私人工地,还是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0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