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振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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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吗?

发布者:林振富律师 时间:2020年01月06日 37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在东莞,临时工,由于用工方式比较灵活,可以说,大量的存在着,那么,这一部分的临时工发生工伤后,可以不可以确认跟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呢?

     杨先生严重来自河南鹿邑县,通过在网上的招聘广告看到一条对自己有用的招聘信息,遂添加上面的手机号微信进行沟通,公司说,公司现在货多,需要招聘一些临时工来赶货,杨先生叫他在微信发了一个定位过来,第二天就去面试,最后通过了。

      2019年6月15日,杨先生不幸在工作中受伤了,公司为他支出了医疗费828元。2019年7月10日,公司与他签署了一份“协议书”确认离职,内容为“2019年6月3日进厂试工,上班时间11天,试工工资为200元一天,试工期间左手大拇指指甲盖受伤,休息19天,些19天按试工工资支付,共2200元+3800元=6000元,另医疗费828元全部由工厂报销,自动离职3天内完成支付,离职后其本人任何活动以及后续所有行为与本厂无关。但是公司并没有将这份协议给他。

     由于签了协议,结清了工资,公司不想再对他的工伤负责了,杨先生通过网络找到了笔者,委托了笔者代理案件。

       由于没有书面的劳动关系证据,笔者代理他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不服上诉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公司的答辩为杨先生只是公司其中一名股东招聘的,只是货多时才招聘的临时工,做完这批完就让工人走人的,工资是按日计算,200元一天,做一天有一天工资的,就是临时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并且提供了全厂职工的入职登记表和工资发放记录还有劳动合同,上面的所有资料,均没有记载有杨先生的记录。
      最后通过微信聊天和签协议的视频,法院于2019年十二月九日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分析:其实,大家经常挂在口上的“临时工”,在法律上是没有这个术语的,所有的工人均为合同工,只是时间长短而已。只要用人单位在工商局有注册登记,劳动从事的工作是在用人单位的经营范围内,并且劳动者是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的是有劳动报酬的工作,符合上面几个要素,就是劳动关系的标准特征。

  东莞劳动工伤专业律师,本律师九年来一直在东莞致力于为劳动者代理各种劳动案件和工伤事故的委托,不论是在私人工地,还是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0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