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振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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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上班时间睡觉被解聘,律师扭转乾坤获赔4.5万

发布者:林振富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19日 12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作为保安,原则上来说,上班时间是不可以睡觉的,但是有时年龄大了,身不由已啊,何况有些保安的上班时间就是每天12个小时,高强度的上班时间,上班时间睡一下觉就不足为奇了。上班时间睡觉,如果不被上司发现还好,如果发现了,好多都是被辞退的,那么被辞退的保安,会不会获得相应的赔偿呢?下面为大家分享一宗最新的案例,相信大家看后会瞬间长知识:

    宋某今年49岁,来自湖南会同县,于2015年3月2日入职东莞市一家科技公司任职保安员,每天上班12个小时。2019年3月20日10时25分,他在公司后门岗值班时,由于有高血压需要吃药,药物的副作用下导致人特别的想睡觉,实在受不了了,他就靠在椅子上睡了一下觉,不巧,被上司发现,用手机拍了视频下来,随后让他写了检讨,承认了上班时间睡觉的事实。

    2019年3月22日科技公司出《通告》对他进行了解聘处理,并不给予任何理赔。宋某被解聘后,心里很不服,工资也不领,在网上找到笔者后直接到位于东莞市南城区簪花路华凯活力中心六楼的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找到了笔者,要求委托笔者走法律程序,向公司索要赔偿。

  接下来笔者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认为保安员在上班期间睡觉,导致公司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并造成恶劣影响,并且宋某已经确认了上班睡觉的事实,故认为是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驳回了申请人要求赔偿金的请求,并且是终局裁决。

    收到裁决书后,宋某心里想不明白,上班时间也没有睡多久啊,怎么会输了呢?笔者简单地安慰了一下他,对他说,坚持到底就是胜利!

    于是笔者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起诉,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经过工会的批准,属于程序违法,程序违法的解除劳动合同等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请求法院支持赔偿金。

    2019年6月27日法院开庭时,法官向笔者问了一句:是否确认在上班时间存在睡觉的行为?笔者说:确认存在睡觉的行为,法官微微一笑说那就可以了。然后法官当庭宣读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金请求,并且以最快的速度在当天就制作好案号为(2019)粤1973民初9194号民事判决书,当场送达了判决书!

    这一刻,笔者感觉到受到了屈辱,律师遇上法官,真的像是小孩遇到了家长,并没有给出任何商量的余地,连调解都不提出。在法官眼里,这个案件已经很明显了,作为保安上班时间睡觉,解除劳动合同很合法啊,事实清楚,案情很简单,不用思考就可以当庭出判决了,很小儿科的一个案件。

     当时对宋某说坚持到底就是胜利,百折不挠的笔者又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认为仲裁和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但是适用错误,请求中级法院依法改判。中级法院第一次传唤公司到庭调查事实,公司竟然不来。第二次传唤时,公司来了,公司提交了工会同意解除宋某劳动合同的通知书。

    但是笔者认为公司在一审时不提交,在二审才提交,是属于事后补充制作,不应该被认定为新的证据,最后东莞市中级法院采纳了笔者的观点,认为公司对宋某的解聘行为因为没有经过工会批准,程序违法,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宋支付赔偿金。

    2019年11月12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决第一项;撤销原判决第二项;判决科技公司向宋某支付赔偿金人民币45594元。

   律师办案心得:这个案子,乍一看上去,事实清楚,当事人也确认了真的是在上班时间睡觉了,而后来,仲裁,一审,二审都认定是在上班时间属于严重违法规章制度,公司是有权利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公司就忽视了程序问题,并没有事先经过工会的批准就直接作出了解聘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亦进一步明确了“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东莞劳动工伤专业律师,本律师九年来一直在东莞致力于为劳动者代理各种劳动案件和工伤事故的委托,不论是在私人工地,还是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0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