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林振富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12日 52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出门打工,每天辛苦的工作,无非是想拿到一份工资,工资虽然不高,但是养家糊口是足够的了。劳动者在外受伤,是属于意外,但是有些意外劳动者也是有责任的,为什么这样说呢?下面为大家分享一宗,劳动者需要对事故承担20%责任的法院判决:
2018年3月29日, 广州市某物业公司将一处洗水漂染公司的厂房场地清理全权承包给包工头徐某,徐某的工作也比较忙,他老婆也在帮忙打理工地。由于工期要求比较紧,需要增加人手,2018年4月9日,聘请了阳某来做工,2018年4月10日,阳某站在脚手架上用风割机割天花板上材料时,因脚手架倒塌,造成他从架上摔倒受伤,后送广东省水电医院治疗,出院诊断为:特征型颅脑损伤;右侧第5-8肋骨骨折;左侧股骨大粗隆粉碎性骨折;肝挫伤;右前臂骨折,左掌骨骨折。
治疗好后,于2018年12月6日,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九级伤残、十级伤残以及十级伤残各一项。
后双方由于赔偿数额发生了争议诉诸到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阳某要求物业公司和包工头赔偿60多万元,认为物业公司和包工头负全部责任,自己不负责任。
但是,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的结果出乎阳某的意外,法院认为,阳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在涉案事故发生前,有风割、拆除的工作经验,而站在脚手架工作具有高空作业的性质,尤其系在风割天花板上空的物品时更具危险性,故阳某理应具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意识,并相应的安全措施。但是在本案中,阳某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直接站立在脚手架上进行风割、拆除工作,故阳某亦具有一定过错,其理应对涉案事故导致其的损失承担部分责任。
律师说法:本案中,阳某入职上班的第二天就发生了事故伤害,当然事故的发生,包工头没有在现场监督施工,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对事故的发生占了主要的责任,而物业公司聘请了没有施工资质的个体包工头,也要负选任过错的责任,故物业公司也要负一部分的责任,法院认定为物业公司需要负的责任比例为包工头应负责任的30%。
工人作为有工作经验的老员工,如果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在高空作业时,按安全要求使用安全带,受伤事故也不会发生,自己也不会一辈子落下残疾,才能在后半生过上幸福的生活。奉劝奋斗在生产一线的广大劳动者,在工作时一定要注意安全,没有什么比身体健康更加重要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