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林振富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03日 61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劳动者在工厂发生工伤事故后,为了争取工伤权益的最大化,会考虑聘请律师,那么工伤职工应该怎么去选择律师,才能够争取在利益最大化呢?下面以一个案件为大家剖析:
薛某来自湖南省桃源县,在他18岁那年便辍学来到东莞一家纺织公司做杂工,公司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他购买社保,2017年9月26日在工作中不慎被机器部件飞溅出来打到眼睛受伤,2018年8月27日被东莞市社保局认定为工伤,2018年10月10日初评为十级,他不服,再复评,还是十级。在2017年10月26日他又回到公司上班,最后工作到2018年2月9日回家过春节就不再回公司上班了。
在他受伤后,感觉自己就是法盲,何况年龄又小,刚走出社会,家里人建议他找个律师,刚好在东莞有一家是湖南人开的律师事务所,他感觉还是家乡的律师比较亲切,应该就更加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便在东莞委托了家乡的律师,他委托律师的标准只有一个,只要是家乡的,就委托,外省的,感觉不可靠。
他在回老家过了春节后,听律师说最好是要做一个更换人工晶体的鉴定,这样以后打官司时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安装和更换人工晶体的费用,这一次,他又相信律师的话,在湖南老家的常德捍正司法鉴定所花了2000多元做了一个需要安装更换人工晶体的司法鉴定。
律师分析:本案笔者的代理方向是用人单位。本案中的主人公薛某18岁刚出到社会,确实社会阅历很少,第一次在刚成年时参加工作就遇到工伤事故,让他一下子感觉不知所措。因为刚离开家乡不久,免不了有一种想家的情怀,所以心里总会觉得月是家乡圆,水是家乡甜,只要是家乡的都是好的,所以他毫不犹豫地选择了家乡的律师为他争取利益最大化。
但是,术业有专攻,如果聘请的律师是我们所说的万金油律师,就是什么都懂一点的律师,没有做过很多的工伤案件自然就说不上有对工伤案件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所以他聘请的律师并没有在申请仲裁前仔细审核证据,也没有在这个过程中指导薛走正确的安装更换辅助器具的途径,最终造成了薛某的合法利益得不到法律上的支持。
关于辅助器具,是要按以下的法律规定走才是阳光大道:《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必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辅助器具,或者辅助器具需要维修、更换的,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康复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辅助器具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的部分,由个人自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