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振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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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后超过一年主张二倍工资还能得到支持吗

发布者:林振富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29日 46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张某来自湖南新田县,于2021年3月4日入职东莞市一家通风降温科技有限公司任职为中工,公司没有依法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也没有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某最后工作至2022年2月24日,双方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

张某认为,公司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已经严重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遂到广东展豪事务所委托笔者代理,要求公司赔偿二倍工资及高温津贴。笔者于2022年5月12日向仲裁庭申请两个请求,分别如下:

1、请求裁决公司向张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63907元;

2、请求裁决公司向张某支付2021年6月至10月高温津贴1500元;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松山湖仲裁庭裁决公司支付二倍工资56957.06元,高温津贴1500元;公司不服,提起一审。公司认为,张某是在工作一年过后才申请劳动仲裁,明显超过了仲裁时效,不应支持二倍工资。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于2022年5月12日申请劳动仲裁,那么,2021年5月12日至2022年2月24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并没有超过时效。

判决公司需要向张某支付二倍工资55457.06元,高温津贴300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实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故,张某于2022年5月12日申请仲裁,可以在这个时间倒回去追一年之内的二倍工资!

  东莞劳动工伤专业律师,本律师九年来一直在东莞致力于为劳动者代理各种劳动案件和工伤事故的委托,不论是在私人工地,还是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0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