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振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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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这样解雇合法吗?(下集)

发布者:林振富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03日 203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篇文章,难以向大家完整的陈述一个案件,现在尝试分上下集来进行陈述,这是一个有关解雇是否合法的劳动争议案例:

上集说到张某在仲裁阶段败诉后,笔者劝他不要灰心,没有到法院阶段,还不知道谁能够笑到最后。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的15天内,笔者组织好证据材料向法院起诉,在开庭时,笔者重复了仲裁时的观点,即为公司提交的一段视频的男子确实为张某,视频中张某虽然没有劳动生产的肢体动作,但是有关视频无法确认张某出现多次消极怠工,未见领导对张某进行批评指正,若张某确为消极怠工,却无任何主管责令整改,与常理不合。并且在庭上指出,公司解雇张某一事,程序上是违法的,公司未将解除的理由通知工会或者征求工会意见,也不在我方起诉前予以补正。公司方认为:公司在解雇员工时无需经过工会,只需要由不同职位的人员对解雇情况核实签名即可解雇。真是天助我也,公司这样发表意见,自己掉进了坑里还不知道,那是不打自招啊。

2023年4月6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书出来了,判决书认为:公司解雇张某的行为不足以反映张某不足以导致相应的经济损失或构成负面影响,解雇张某的依据不充分。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总理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司建立有工会组织,其以张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事先未将解除的理由通知工会或者征求工会意见,亦未在张某起诉前予以补正,故构成程序违法,系违法解除,应当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院判决:公司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6424.76元。律师评析:本案中的张某仲裁阶段判败诉,在笔者的预料之中,所以先让公司在仲裁阶段赢了,得意必然会忘形,不再想到诉讼的风险,到了法院阶段笔者才能扳回败局!以下是本案得以胜诉的法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东莞劳动工伤专业律师,本律师九年来一直在东莞致力于为劳动者代理各种劳动案件和工伤事故的委托,不论是在私人工地,还是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0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