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林振富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22日 125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李某于2021年3月1日入职东莞市一家珠宝分公司处工作,任执模部员工,李某基本每月出勤26天,每天8小时以上,双方约定按计件计算工资,但珠宝分公司存在经常性放假。
这样下来,造成李某每个月领到的工资不高,而对于想为家庭分担负担的李某来说,出门打工的意义已经不存在了,在家里也可以赚钱啊,只是没有在广东赚得多而已。李某在网上咨询到了笔者,笔者经过与他沟通得知珠宝分公司没有依法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也没有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笔者建议他以可以以未买社保的理由提出离职,要求单位支付他做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单位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是要向他支付双倍工资的。
2022年4月25日,李某以珠宝分公司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统计,李某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6712元。
李某认为,珠宝分公司未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依法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其行为已严重损害李某合法权益。珠宝分公司作为珠宝总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资格,李某的相关款项应由珠宝总公司支付,珠宝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