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林振富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15日 116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冯X985大学毕业,黑龙江省齐齐哈尔人,于2019年8月5日入职东莞市一家科技公司任职化验员,公司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和购买社会保险,2020年2月25日晚上下班后,他老婆开车来接他回家,在21时40分左右,由于他老婆是女司机,不小心撞到了一块大石头,导致他胫腓骨骨折。
打电话报警并且打了120送到医院治疗,由于是交通事故的原因,况且是老婆开车老公受伤的单方面交通事故,用人单位出于不想赔偿的考虑不为他申请工伤认定,被迫无奈,他于2020年10月份自己去申请了工伤认定,10月16日被认定为工伤,11月28日鉴定为伤残九级。
公司为了拖时间,对于工伤认定结果申请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确实是成功地拖长了时间。等中级法院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后,及时申请了劳动仲裁。
在仲裁阶段,对于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方法双方产生了争议,用人单位认为,应该是把春节放假期间的一月份和二月份(均不足21.75天)也纳入计算月平均工资的月份,笔者不同意,认为不足21.75天计薪天数的那两个月不应加入工伤前12个的计薪月份,如果上班一天也算一个月的话,会把平均工资拉得很低,明显不合法。最后,仲裁庭采纳了笔者的观点,没有把那两个不足21.75天的月份纳入工伤前12个的计薪月份,至此,可以核算到冯X的月平均为612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