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振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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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行条上的三个字让法院判单位赔偿8.6万元

发布者:林振富律师 时间:2021年10月27日 82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龚X于2016年3月14日入职东莞市一家机器公司上班,任职机械工程师。公司有为他买了社保,并于2018年3月15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19年下半年开始,公司领导开始不想他在公司继续做下去了,开始不停地找各种理由为难他,劳动者也看出来了,平时也是小心翼翼的,争取不犯大的错误。

公司因为一些小事,时不给他一些小的处罚,想通过一些小行为让劳动者知难而退,但是这些并难不住劳动者,他坚持不自己主动提出离职,因为他认为,公司不要他了,也是要赔偿一些钱让他离开。

2019年12月25日,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劳动者主张是公司辞退的,劳动者提交了《员工离职/辞退手续表》和《放行条》为证。手续表劳动者手上拿的是原件,离职二字划掉勾选了辞退。在走的时候,劳动者拿行李出大门时,保安要检查行李并且看放行条,劳动者在放行条上放行原因上写上了“被辞退”,然后用手机拍了照片,将原件交还给公司扬长而去。

接下来就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双方均无法证明真实的离职原因,判经济补偿金43200元。劳动者不服,委托本律师进行诉讼,在一审阶段,笔者认为,放行条有公司领导的签名,并且原件由公司保管,应当认定为劳动者的离职原因为辞退。最后法院采纳了笔者的意见。

2021年2月8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机器公司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6400元.律师评析:劳动者在公司的正常工作中,如果遇到公司的刁难,第一步是及时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坚持住不自己写辞职书,这是获得赔偿的前提条件。《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综上,如果劳动者被违法辞退,工作一年,用人单位是需要赔偿两个月的工资的。

  东莞劳动工伤专业律师,本律师九年来一直在东莞致力于为劳动者代理各种劳动案件和工伤事故的委托,不论是在私人工地,还是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0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