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林振富律师 时间:2021年10月27日 82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龚X于2016年3月14日入职东莞市一家机器公司上班,任职机械工程师。公司有为他买了社保,并于2018年3月15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19年下半年开始,公司领导开始不想他在公司继续做下去了,开始不停地找各种理由为难他,劳动者也看出来了,平时也是小心翼翼的,争取不犯大的错误。
公司因为一些小事,时不给他一些小的处罚,想通过一些小行为让劳动者知难而退,但是这些并难不住劳动者,他坚持不自己主动提出离职,因为他认为,公司不要他了,也是要赔偿一些钱让他离开。
2019年12月25日,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劳动者主张是公司辞退的,劳动者提交了《员工离职/辞退手续表》和《放行条》为证。手续表劳动者手上拿的是原件,离职二字划掉勾选了辞退。在走的时候,劳动者拿行李出大门时,保安要检查行李并且看放行条,劳动者在放行条上放行原因上写上了“被辞退”,然后用手机拍了照片,将原件交还给公司扬长而去。
接下来就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双方均无法证明真实的离职原因,判经济补偿金43200元。劳动者不服,委托本律师进行诉讼,在一审阶段,笔者认为,放行条有公司领导的签名,并且原件由公司保管,应当认定为劳动者的离职原因为辞退。最后法院采纳了笔者的意见。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综上,如果劳动者被违法辞退,工作一年,用人单位是需要赔偿两个月的工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