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林振富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20日 272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吴X来自广西,于2019年7月8日入职东莞市一家电子公司上班,任职为主管,公司并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他买社保,本来做得好好的,想不到一件事情改变了他一直“以厂为家”的想法。
2020年9月13日,因为他管理的一名员工由于工作出错,导致有些产品需要返工,该员工受到公司的辞退处分,而他也要受到记大过的处分,这让他想不通,便找公司理论,公司觉得今年疫情生意比往差了,便于9月15日连他一起扫地出门了。
既然做了一年多,公司这么不讲情面,他感觉很不公平,遂在网上咨询律师,一个偶然的机会,他找到了笔者,经过沟通交流,笔者觉得可以为他在法律上争取一些利益。
他在与笔者讨论他的案情时,他认为他的不签劳动合同方面,到现在已经超过了一年,是不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一十四条的规定,超过一年不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双方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么视为签订了劳动合同,应该二倍工资就不会得到支持。笔者对他说,你误解了,视为签订而已,并不是真正的签订,这个官司可以获得胜诉。听到这里,他便委托了笔者代理他的案件。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