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林振富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15日 87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笔者在这里写了395篇原创自媒体文章,从来都没有一篇文章是写有关提成的。为什么这样呢?说到提成,百分之九十几的情况下,劳动者不是没有书面的提成协议,就是不能证明每个月的数额,而在法律上对于证据效力的认定是要环环相扣的,是组成证据链条的,就是就算你有了有关约定提成的协议,你还要每个月或者每个单都要公司盖章确认每个月的数额,当然,能够确定提成金额那是最好的。
当劳动者因为提成的问题找到笔者时,往往是已经离职了,已经跟公司的关系搞得很僵的了,双方都有一辈子也不想再见面再联系的念头了。在这种情况下,想事后再重新取证据补救,真的好难!但是如果劳动者在还没有离职的情况下,就与律师保持良好的沟通,在走法律途径维权前得到律师的悉心指点,那情况就不一样了,直接看案例:
邱某来自广东省阳东县,于2019年4月9日入职东莞一家科技公司工作,任职设计师,基本工资是七千多元加提成,公司外派他到万江一个空调店工作,有时也要经常出差到名个工地。公司并没有与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买社保,他在入职的时候有跟公司口头约定是提成的。
而他的工资主要是幕后股东等人以微信转帐方式支付,主要是支付整数,工资尾数拖了很久都没有结清,快到春节的时候,他就不想做了,便在网上咨询到了笔者,咨询笔者要通过法律途径最大利益化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亲自到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与笔者面谈整个事情的详细经过,笔者帮他现场分析了关键点,指导他在微信上发送有关提成的文字信息,同时打电话给股东进行电话录音,在办公室,这两件事情顺利地做成了。随后他工作到2020年1月20日就回家过春节了,想过了春节再来正式走法律程序。哪知突其如来的新冠疫情打乱原来的计算,再到东莞时已经是5月下旬。
2020年6月2号申请了劳动仲裁,这时公司从头到尾都不出面,在送达文书的环节上延长了仲裁结案的时间,连开庭的时候,公司都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好像认为只要不出庭,仲裁庭就拿他没有办法一样,殊不知,这是一种掩耳盗铃的行为。2020年9月21日,仲裁庭在没有被申请人到庭的情况开庭审理,在没有反驳方的庭审中,一切的进展都是那么的顺利。
关于业务提成的发放时间,如果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根据以往的发放记录,看是否形成惯例。若未形成惯例或以现金形式发放,则视为未约定提成支付时间,此时实务操作以提成相关款项收回后支付。
在实在掌握不到有力的证据下,可以在律师指导下进行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