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林振富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28日 303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在东莞,工伤职工受到工伤事故,经评定为九级,那么,有怎么一个工伤赔偿标准呢?看案例:
周X今年59岁,来自湖北省英山县,于2012年入职东莞市一家皮具公司做裁床工,因为年纪大了,做事的速度不是很快,每个月大概可以拿到的工资在3900元左右,双方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没有买社保,不老实的公司虽然没有买社保,但是有好几个月都有在工资里扣除他的社保费。
2019年12月17日11时10分左右,他在车间操作小电压机热压产品的过程中,因其右手将产品入机器时,机器发生故障热压刀头下压,其右手未能及时收回,导致其右手受伤,公司将送东莞三局医院住院治疗。2020年3月4日,被认定为工伤,2020年6月28日被鉴定为伤残九级。
等公司拿到初评的鉴定结论超过了15天,确认了九级已经生效,公司不能再申请复评了,便与公司协商工伤赔偿,这个时候的公司,疫情期间做口罩是赚了一些钱,现在行情不好了,就不想赔偿,总是找借口拖时间,想把时间拖到周X超过60岁,因为超过60岁公司就不需要赔偿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八个月的工资。
为了早日可以全额地拿到工伤赔偿款,周X到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委托笔者代理他的案件。2020年8月11日申请了劳动仲裁,9月22日开庭的时候,公司不参加开庭。
仲裁认为,周X的工资3900元,实在太低,不会按这么低来认定他的工资,2020年7月1日前认定他的工资为7485.5元/月,这个主要是计算一次伤残补助金九个月的工资。因为申请仲裁是8月11日,那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按8390.75元/月来计算他的工资。
为什么会再现这样的计算方法呢,因为在东莞,每年的七月一日按规定都会上调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七月一日就是一个计算工资的分水岭,七月一日前的低一些,七月一日后的会高一些。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除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死亡情形之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