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林振富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19日 77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我们知道,六级工伤,是一种比较严重的伤残事故,劳动者已经丧失了大部分的劳动能力,那么在东莞,六级工伤是怎么赔偿的呢?下面为大家分享一则最新案例:
覃X来自广西,于2016年8月10日入职东莞市常平镇一家五金厂上班做普工,2017年1月20日11时在工作中不慎被机器压到手,后送到东莞市光华医院,桥头医院治疗及康复。2017年3月6日被认定为工伤,2017年11月27日,被鉴定为伤残六级,然后于2018年1月9日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于2018年1月11日向东莞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申请支付伤残待遇,社保中心在2018年1月22日作出支付决定,决定支付给覃X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2710.64元,2019年9月份,社保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600元。总共在社保中心领取到的金额为56310.64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社保差额,护理费还有停工留薪期工资赔偿项目是由用人单位的,在与用人单位协商时,用人单位只愿意再赔偿8万元一次性了结。覃X的孩子通过上网添加笔者的微信与笔者沟通,了解到用人单位大约还需要赔偿16万以上,而用人单位才愿意支付8万,才一半的赔偿,让他们无法接受,他们遂到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进行了委托手续的办理,随后笔者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结果支持了笔者大部分的请求。
笔者看到裁决书没有全部支持仲裁请求,遂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收到裁决书后,也是不服,也向法院起诉。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五级伤残为十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十六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第三十三条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五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四十个月的本人工资。
综上,六级工伤,在伤残方面,是可以获得64个月的工资,另外再加上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斯工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