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林振富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14日 98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是权利与义务却非同一般,所享受的福利是有着天壤之别的,那么,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是如何认定的呢?
曾X来自广东省佛冈县,于2019年9月1日入职东莞市一家钣金制品公司,担任折弯师傅,双方约定每小时的工资为45元,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买社保。2020年7月19日,在上班的时候不慎被机器压伤右手导致食指中指环指骨折,经多次与公司协商,公司均不愿意配合办理工伤认定申请。
于是,曾X在网上找到了笔者,经过沟通后到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委托了笔者。笔者看到,曾X手上有一份临时雇佣协议,里面载明了雇佣时间及注明双方属于雇佣关系,不享受任何福利待遇,但是协议中有约定需要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保障产品质量等,并且上班需要打指纹卡,每天上班11.5个小时,每月上班26天。公司也提交了临时雇佣协议,表示曾X张系临时工,有工就叫来做,没有工做就结帐走人,签订的劳务合同与其他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完全不一致,工资数额和发放时间也不一致。
具体到本案中,曾X每天上班是要打指纹卡考勤的,表明了劳动者是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的,如果不上班则需要请假,否则就打旷工,这是劳动关系的一个很明显的特征。其次,曾X从事的工作内容是在用人单位的经营范围之内的;另外一个曾X从事的是有偿服务,就是用人单位每个月有发工资给曾X,这些都是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所以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