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振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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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发布者:林振富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14日 95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是权利与义务却非同一般,所享受的福利是有着天壤之别的,那么,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是如何认定的呢?

曾X来自广东佛冈县,于2019年9月1日入职东莞市一家钣金制品公司,担任折弯师傅,双方约定每小时的工资为45元,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买社保。2020年7月19日,在上班的时候不慎被机器压伤右手导致食指中指环指骨折,经多次与公司协商,公司均不愿意配合办理工伤认定申请。

于是,曾X在网上找到了笔者,经过沟通后到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委托了笔者。笔者看到,曾X手上有一份临时雇佣协议,里面载明了雇佣时间及注明双方属于雇佣关系,不享受任何福利待遇,但是协议中有约定需要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保障产品质量等,并且上班需要打指纹卡,每天上班11.5个小时,每月上班26天。公司也提交了临时雇佣协议,表示曾X张系临时工,有工就叫来做,没有工做就结帐走人,签订的劳务合同与其他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完全不一致,工资数额和发放时间也不一致。

那么,双方建立的究竟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呢?2020年10月30日,东莞劳动人事争议仲院长安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二倍工资差额86555元。律师评析: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主体地位是不同的: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地位不平等,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等。反映的是一种稳定、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相结合的关系;而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且二者关系往往呈“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

具体到本案中,曾X每天上班是要打指纹卡考勤的,表明了劳动者是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的,如果不上班则需要请假,否则就打旷工,这是劳动关系的一个很明显的特征。其次,曾X从事的工作内容是在用人单位的经营范围之内的;另外一个曾X从事的是有偿服务,就是用人单位每个月有发工资给曾X,这些都是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所以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东莞劳动工伤专业律师,本律师九年来一直在东莞致力于为劳动者代理各种劳动案件和工伤事故的委托,不论是在私人工地,还是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0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