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振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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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调解书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吗?

发布者:林振富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21日 233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责任中一种重要的形式,违约责任不同于无效合同的后果,违约责任的成立以有效的合同存在为前提的。违约责任也不同于侵权责任,其可以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事先约定;其属于一种财产责任。那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假如双方在仲裁阶段达成了调解,可不可以在仲裁调解书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呢?

杨X来自湖南隆回县,于2019年3月22日入职东莞市一家餐饮公司做厨工。用人单位没有为他参保,但是有参加商业保险。2019年5月19日在工作时受伤,该次受伤于2019年10月23日被认定为工伤,于2020年7月15日经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

鉴定为九级的结果拿到后,与公司协商,但是公司却不愿意协商,却要求杨X先配合办理了商业保险的理赔再说。杨X受伤后不久,便一直与笔者保持着沟通,受伤后所走的每一步都在远程指导着他操作,疫情过后,他到律师所委托了笔者代理。在公司不愿意协商的情况,笔者及时申请了劳动仲裁

2020年10月16日,案件开庭的日子,在笔者的努力下,最终争取到12.5万元的赔偿,同意公司分三期支付,第一次是在这个月的月底前支付6万元,第二期是12月31日前支付6万元,剩余的最后一期是在2021年2月28日之前由保险公司支付5000元,若保险公司未如期支付,则由餐饮公司垫付。

为了能够让公司重视付款的日期,要求仲裁庭约定违约金2万元,就是如果前面两期6万元的未按时支付,则杨X有权要求餐饮公司支付违约金2万元,最后仲裁庭与公司都同意了。至些,九级工伤以12.5万圆满调解结案,为早日拿到赔偿金大大地缩短了时间。律师评析:实践操作中,约定违约金,并不是一定想要那个违约金,是要时刻提醒对方记得守约,让违约金条款写进仲裁调解书,让违约金在法律上有了一个可以直接申请法院的法律效力,就像是家里的门锁上了双保险。

  东莞劳动工伤专业律师,本律师九年来一直在东莞致力于为劳动者代理各种劳动案件和工伤事故的委托,不论是在私人工地,还是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0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