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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工伤案件适用终局裁决

发布者:林振富律师 时间:2019年03月18日 61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08年,我国出台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劳动争议提出了终局裁决,终局裁决的出现,很明显为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带来了福音。终局裁决为劳动者免去了法院的一审和二审程序,为案件的解决大大地节约了宝贵的时间。

        如果有经常看笔者文章的网友也许会有记忆,终局裁决在深圳,涉及62万的金额也适用,一句话,只要是工伤案件,在深圳都是终局裁决。

        笔者也在惠州市进行过多起工伤案件的代理,惠州市对于工伤案件也适用终局裁决,而无关金额的多少。

        那么,在广州,工伤案件会不会是终局裁决呢?下面为大家分享一个广州的十级工伤的案例:

        来自湖南的左某于2016年8月7入职广州市天河区一家包子店,做学徒工,面包店就只有三四名员工,工资是约定的固定月薪学徒是每月3600元。2016年12月16日在工作被机器压伤了手指。

        后来老板李某出钱给带他到医院治疗,治好后。左某与老板协商,能不能赔偿一些钱,老板就是老板,竟然是铁公鸡一一毛不拔!

        左某心里很生气,于是慢慢地产生一个想告老板的念头,由于很年轻,从来没有发生过这样的事情,根本不知道如何下手。左某说,他在入职时,老板和他签了两份《劳动合同》,但是两份都在老板的手里,故意不给到工人的手里,老板的心计也是挺重的。他想去申请工伤认定,但是却苦于自己手头上一点劳动关系的证据都没有,他曾经向老板提出叫老板出一份《劳动合同》拿去申请工伤认定,但是老板拒绝了。

       后来,他找到了笔者,在通过电话和加了微信聊天后,笔者详细地告诉了他如何取证,一步一个脚印,每个细节都要做足工作。

        笔者指导左某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建议先与老板就工伤事宜进行私了,弄个书面证据出来。2017年3月9日,终于成功地与让老板写了个协议交到左某的手上,协议上是这样写的:今有员工左某工伤期间工资已全部结清,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且左某手指压伤已经治愈,所有医疗相关费用已由李(老板)支付,无任何后续事项。后期左某手指伤情均与李(老板)无关。签名,日期落款。狡猾的老板并没有拿章出来盖,只是签了一个名字了解,但是对我们来说,拿到这样的证据已经是成功了一半了,剩下的只是时间上而已。

       但是接下来,官司进行得并不顺利,老板在千方百计地想着法子拖延时间。

        2017年8月17日,去天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仲裁委说这个案件不是劳动争议案件,他们不能立案处理,仲裁委的理由是劳动者告的是个人,一定是要告单位才是他们的受理范围,随后出具了一份《不予受理通知书》!

        2017年8月23日,笔者和他直接去广州市天河区法院立案成功地拿到了《案件受理通知书》!10月23日在法院开庭,开庭时,老板拿出了《劳动合同》和营业执照,证明自己不是非法用工,是正常合法的用工,逼老板带到这个点上,他才愿意交出《劳动合同》,看来,老板还是花费了不少功夫研究了法律。劳动合同上的注册地址是海珠区而不是天河区。庭审上,法院要求我方变更请求,不能再告非法用工赔偿,按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的案由审理,我方坚持不肯,最后2017年11月6日,天河区法院判决驳回左某的全部仲裁请求。拿到判决书,我们都开心的笑了,劳动关系终于有了,下一步可以去申请工伤认定了。2017年12月26日去法院开具了生效证明。

        接下来,过了春节后,到海珠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然后再申请劳动仲裁,在仲裁开庭时,老板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提起了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结果是维持属于工伤,老板可能是打官司也打累了,这次并没有就行政案件向海珠区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再一次开庭审理,2019年1月14日,海珠区仲裁裁决书出来了,裁决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各项工伤赔偿金额6万多元,并且仲裁裁决书是终局裁决。

 律师策略评析:这个案例是笔者遇到过最懂劳动法的个体老板,用了很多个方案都不能逼到老板承认与左某存在劳动关系,老板有三个营业执照,其中签订的劳动合同,单位名称就写了两个。在左某受伤后,为了让非法用工的证据站得住脚一些,曾经向天河区工商和人社局举报与投诉,均获得了上述两个行政职能部门的书面回复,从而能够顺利地去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

        这个案件将近两年的时间里,对于一般的劳动者来说,相信会一部分劳动者会选择放弃继续进行官司,但是本文的劳动者的家庭是支持他将官司进行到底的,左某在笔者的多次鼓励下,也决心将官司进行到底,最后,守望得云开见月明,终于等来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相关法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东莞劳动工伤专业律师,本律师九年来一直在东莞致力于为劳动者代理各种劳动案件和工伤事故的委托,不论是在私人工地,还是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0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