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振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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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都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究竟是谁说了算?

发布者:林振富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4日 25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看到这个标题,大家会觉得奇怪,为什么会是双方都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呢?肯定是劳动者想争取经济补偿的情形下,才会这么主动的,但是双方都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那么,是按照先后顺序?还是按照理由呢?下面为大家分享一则成功案例:

袁XX来自湖南隆回县,于2019年7月1日入职东莞市一家纸业公司做包装工,双方有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也有为她买了社保。虽然每天工作12个小时,但是每个月可以拿到6318元的平均工资,总比在家乡的低工资不知道强了多少倍了。

如果不是发生工伤,她想,她可能要在厂里工作十年以上。但是一次工伤事故彻底改变了她的想法,让她的心拔凉拔凉的。2019的11月19日凌晨4时左右,她在公司用手拉机器上的手提袋把贴时,不慎被机器夹伤右手,当时出了一些血,她向主管汇报情况,主管说,你自己出去买些药止血吧,现在天还没有亮,伤也不重,简单处理一下就可以,主管让她自己一个去附近买药,说如果附近的卫生站还开门的话,可以去包扎一下。她让公司送去医院,但是公司说你这是小伤没什么大碍,自己简单处理一下就可以,公司不同意送去医院,这件事情,真的让她感觉得打工真的是没有尊严!

由于有社保,认定工伤和鉴定伤残级别都顺利,评了十级伤残,并且在社保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441.20元,公司不配合去办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领取手续。她在抖音上偶然找到了笔者,便打电话咨询,要求见面详谈。

6月3日她在夜班下班后不休息,直接来到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找到笔者,在了解清楚她的具体情况后,得到一个对她可以拿到经济补偿金的重要信息,就是直到6月3号还没有发放4月份工资,4月份她才上3天班,工资扣完社保后,只有41元。她是住在公司宿舍的,我打了一份发《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给她,就是以公司拖欠41元工资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当我将《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交到她手里的时候,看到她脸上一脸的疑惑,拖欠41元也算拖欠工资,并且以这样拖欠41元的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得到经济补偿金一个月工资,那就是6318元呢,在半信半疑中他委托了笔者代理案件。

笔者叫她先将在公司里的行李拿出来外面租房,然后在6月5日寄一个快递给公司里表明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直接不上班。公司却在6月20日以她连续旷工为由,寄一个快递到她的家乡通知解除劳动关系。至此,双方都通知了对方解除劳动关系,那么袁XX还会获得经济补偿金吗? 公司认为:拖欠3天的工资41元,严重程度不足以达到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度,认为属于自动离职,不属于被迫离职。

2020年7月22日,中堂仲裁庭下达终局裁决书:裁决公司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6318.75元,加上各项工伤赔偿金共计:56809.97元。律师评析:公司拖欠41元的工资也是属于拖欠工资,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是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是6月5日解除劳动关系,而公司是6月20日解除劳动关系,明显是劳动者解除劳动有关系在前,故劳动者获得支持经济补偿金,是合法合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东莞劳动工伤专业律师,本律师九年来一直在东莞致力于为劳动者代理各种劳动案件和工伤事故的委托,不论是在私人工地,还是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0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