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振富律师
林振富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3951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广东-东莞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她受伤后超过两年再申请工伤认定,结果竟然获得赔偿

发布者:林振富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28日 71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好多的工伤职工都知道,在发生工伤事故的当天开始计算,一定要在一年之内去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否则,超过了时效,就不是一般的麻烦了,后面是有可能认定不了工伤,导致得不到工伤赔偿。但是,也有例外,本文介绍就是在受伤后,超过两年去申请工伤认定,虽然社保局不再受理工伤认定,但是最后竟然获得了工伤赔偿,究竟是什么回事?如此不按正常套路出牌,请看笔者细细道来:

   杨某是一名30来岁的女性,来自湖南常德,2014年入职东莞市一家运输公司做乘务员,而她的老公是大型客车的司机,她负责售票。夫妻俩天天能够见面在一起工作,小日子过得挺甜蜜。但是好景不长,一场意外事故正在悄无声息地奔她而来。2014914730分左右,在东莞市塘厦大道中路段,她老公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从凤岗往樟木头方向行驶,遇路边有人招手示意上车,司机在车辆行驶中打开车门,致使站在车门的杨某失去平衡从大客车前门跌落地面,由此造成杨某受伤,诊断为急性重型颅脑损伤,进行了修补术。

  杨某为了获得赔偿,去某律师事务所委托了律师代理他的案件,该律师看到杨某是城镇户口,便决定以交通事故纠纷起诉运输公司,要求公司赔偿40多万元。运输公司主张杨某是其员工,应当按工作保险条例处理。20151228日法院驳回了杨某的起诉,告知其应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杨某不服,上诉到中院,201654日中院驳回上诉。2016920日杨某在已经受伤超过两年的情况下向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局以超时为由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杨某到了这个时候,已经心灰意冷,突然间她想到换律师,觉得原来的律师走交通事故纠纷的途径是一个错误的做法,在网上了解到笔者是专业的工伤律师后,遂到广东展豪律师所进行了委托。

2017925日,仲裁庭驳回了全部的仲裁请求。仲裁的失利,并没有将笔者必胜的信心打败,然后做好材料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开庭审理认为,运输公司在交通事故案件承认是工伤,虽然东莞市社保局对杨某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但是未予受理的理由是超过了一年,并非杨某的受伤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并且第一次官司的生效判决书亦明确杨某的损害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所以运输公司应当向杨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向东莞市社保致函,要求社保出为杨某出具《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去评残,最后杨某的受伤被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

201866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运输公司需要向杨某支付各项工伤赔偿款207620.2元。运输公司不服,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181120日,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本案中,当事人最大的失误是没有找对律师,让案件往一个错误的方向发展,所以这个案件导致最后拖的时间很长。本来是工伤事故,却以交通事故的案由起诉。好在杨某最后有幸遇到了笔者,终于让她在受伤后超过两不能认定工伤的情况下还可以获得工伤赔偿。

以人身损害赔偿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以及该法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告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文图片请按标题在律师相册中查阅

  东莞劳动工伤专业律师,本律师九年来一直在东莞致力于为劳动者代理各种劳动案件和工伤事故的委托,不论是在私人工地,还是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0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