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林振富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27日 37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有些用人单位,缺乏相关的基本劳动法律知识,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这样做的后果严重吗?下面为大家分享一个案例:
来自贵州省天柱县的陶某,于2017年8月2日入职东莞市清溪镇一家五金塑胶制品厂任职技术员,每月的平均工资大概是4300元,五金塑胶制品厂并没有与陶某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没有为陶某购买社保,。后来,由于经济大环境的影响,订单下滑,该厂的老板便将厂全部转包业务给第三人生产经营,不再插手原来的经营生产。新接手的老板,不想再用陶某做技术员,只想安插自己身边的人,但是五金塑胶制品厂却不愿意支付一些补偿给陶某,就这样,不再安排陶某工作。
陶某在那里走也不是,不走也不是,陷入了两难,他便在网上咨询劳动纠纷方面的律师,一个偶然的机会,他咨询到了笔者,在笔者了解到五金塑胶制品厂没有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在法律的角度上告诉他应当获得的权利,就是有权要求五金塑胶制品厂向他支付二倍的工资。陶某还是第一次听说有二倍工资这个词,不过,经过几天的打听,他慢慢的相信了。但是,官司能不能打得赢,他心里依然没有底,在经过他到律师事务所与笔者面谈,终于打消心里的所有顾虑。与笔者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接下来,笔者为他向东莞市清溪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申请了劳动仲裁。2018年10月30日,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清溪仲裁庭裁决: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天内通知并支付申请人以下款项:
1、2018年8月份工资1433元;
2、2017年9月2日至2018年5月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4385.8元。
以上合计:35818.8元。
陶某知道胜诉的消息,还是感到有些意外,想不到真的是这么轻易地可以判到二倍工资差额!
律师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