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振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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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开庭,后果很严重

发布者:林振富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14日 52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打官司,最关键的一个环节就是开庭,开庭就是双方当事人包括第三人,证人等相关人员到场,接受仲裁庭或者法庭的调查,双方发表各自的意见,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还可以进行面对面的调解,开庭是让法官弄清楚案件来龙去脉事实真相的最重要的一个程序。

一般来说,每个一案件,在受理后不久,如果不存在送达不畅通的情况下,过不久,会定一个开庭的时间,提前通知到双方当事人到指定的地点进行开庭。那么,如果出现一方当事人不去开庭的情况,是怎么裁决的呢?下面为大家分享一个最新的案例:

苟某来自重庆市,于2018326日入职东莞市一家吸塑厂工作,工资口头约定是每个月7500元。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没有为他购买社保。2018412日,他在工作中因工导致右手拇指受伤,后送医院治疗。201879日,经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886日,经东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8515日经过协商的方式解除,拿到了包括工资在内的赔偿款22000元。

22000元,一个九级伤残,对于他来说太少了!在网上他在一个偶然的机会中咨询到了笔者,笔者详细给了他讲解工伤方面的知识,他觉得只有委托律师才会让自己的利益得到最大化。于是便到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委托了笔者代理他的工伤赔偿案件。

接下来笔者向仲裁庭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庭定于20181030日开庭,但是开庭那天用人单位却没有到场,缺席。2018116日,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桥头仲裁庭对案件进行缺席裁决:裁决用人单位需要向苟某支付各项工伤赔偿款14.4万元

律师评析:相信用人单位收到缺席裁决书后,会大吃一惊,需要赔偿14万多,这是一笔不小的数目。那么,用人单位作为被申请人缺席开庭,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呢?被申请人缺席,是不会影响案件的进行的,只会对被申请人不利,等于被申请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而对于申请人来说,是有利的,由于申请人没有辩论的对象,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不用经过质证,就可以直接被仲裁庭作为合法、真实、客观的证据,从而作出有利申请人的裁决。如果是申请人缺席的话,就等于是撤诉了,就是所有的请求都不会得到支持,作为撤回申请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东莞劳动工伤专业律师,本律师九年来一直在东莞致力于为劳动者代理各种劳动案件和工伤事故的委托,不论是在私人工地,还是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0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