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林振富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14日 52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打官司,最关键的一个环节就是开庭,开庭就是双方当事人包括第三人,证人等相关人员到场,接受仲裁庭或者法庭的调查,双方发表各自的意见,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还可以进行面对面的调解,开庭是让法官弄清楚案件来龙去脉事实真相的最重要的一个程序。
一般来说,每个一案件,在受理后不久,如果不存在送达不畅通的情况下,过不久,会定一个开庭的时间,提前通知到双方当事人到指定的地点进行开庭。那么,如果出现一方当事人不去开庭的情况,是怎么裁决的呢?下面为大家分享一个最新的案例:
苟某来自重庆市,于2018年3月26日入职东莞市一家吸塑厂工作,工资口头约定是每个月7500元。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没有为他购买社保。2018年4月12日,他在工作中因工导致右手拇指受伤,后送医院治疗。2018年7月9日,经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8年8月6日,经东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8年5月15日经过协商的方式解除,拿到了包括工资在内的赔偿款22000元。
22000元,一个九级伤残,对于他来说太少了!在网上他在一个偶然的机会中咨询到了笔者,笔者详细给了他讲解工伤方面的知识,他觉得只有委托律师才会让自己的利益得到最大化。于是便到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委托了笔者代理他的工伤赔偿案件。
接下来笔者向仲裁庭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庭定于2018年10月30日开庭,但是开庭那天用人单位却没有到场,缺席。2018年11月6日,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桥头仲裁庭对案件进行缺席裁决:裁决用人单位需要向苟某支付各项工伤赔偿款14.4万元。
律师评析:相信用人单位收到缺席裁决书后,会大吃一惊,需要赔偿14万多,这是一笔不小的数目。那么,用人单位作为被申请人缺席开庭,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呢?被申请人缺席,是不会影响案件的进行的,只会对被申请人不利,等于被申请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而对于申请人来说,是有利的,由于申请人没有辩论的对象,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不用经过质证,就可以直接被仲裁庭作为合法、真实、客观的证据,从而作出有利申请人的裁决。如果是申请人缺席的话,就等于是撤诉了,就是所有的请求都不会得到支持,作为撤回申请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