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振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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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足额支付工资违法

发布者:林振富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05日 59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工资要及时足额按月支付,不能随便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什么叫做足额支付呢?一般来说,劳动者每个月应该拿到7000元,而用人单位却只给劳动发了6000元的工资,这就是不足额支付工资!那么,劳动者在工作期间,遇到不足额支付工资的情况,如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的权益呢?问题来了,在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工资的情况下,可以不可以以这个未足额支付工资的理由,由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从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呢?下面为大家分享一个案例:

苏某为惠州人,于2008年入职东莞市石排一家模具厂工作,后来模具厂于2014年注销,又变更了新的名称,到2017年再一次变更名称。新的公司在2017年开始有为他购买了社保,以前一直是没有买的,但是社保扣费方面单位扣多了好多钱,并不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双方承担,让苏某在那里做得非常的不开心,于是通过网络找到了笔者,问笔者在法律方面,可以不可以为他争取到利益。

笔者详细了解了他的案件全过程,发现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就以这个理由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单位补偿。苏某听到有机会可以追到经济补偿金,大喜过望,当场委托!

2018125日申请劳动仲裁,410号仲裁裁决下来,只支持了工资,经济补偿金一分钱也没有支持。苏某看到裁决书,一下子不相信自己的眼睛,原来就是听信笔者说可以以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可以要回经济补偿金,现在裁决一分钱也没有?这让他一下接受不了这个现实,笔者对他说,仲裁是输了,但是笔者并不服,告诉他可以在法院的一审阶段扳回败局。不服仲裁裁决,起诉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18910号,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1971民初10413号判决书下来了,法院认定,苏某201711月的工资应该为7925元,而公司才发6997元,属于未足额支付工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遂判决公司需要向苏某支付经济补偿金79250元。终于转败为胜!

律师观点:未足额工资,劳动者在遇到类似的情形,如果数额相差不是很大,多半是不会较真,多半是要求公司补回来就算了,如果公司真的不愿意补回来,好多劳动者也只好选择忍气吞声,更加不会想到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为这点,为苏某敢于相信法律点先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本文图片请按标题在律师相册中查阅 

 


  东莞劳动工伤专业律师,本律师九年来一直在东莞致力于为劳动者代理各种劳动案件和工伤事故的委托,不论是在私人工地,还是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0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