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林振富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05日 59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工资要及时足额按月支付,不能随便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什么叫做足额支付呢?一般来说,劳动者每个月应该拿到7000元,而用人单位却只给劳动发了6000元的工资,这就是不足额支付工资!那么,劳动者在工作期间,遇到不足额支付工资的情况,如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的权益呢?问题来了,在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工资的情况下,可以不可以以这个未足额支付工资的理由,由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从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呢?下面为大家分享一个案例:
苏某为惠州人,于2008年入职东莞市石排一家模具厂工作,后来模具厂于2014年注销,又变更了新的名称,到2017年再一次变更名称。新的公司在2017年开始有为他购买了社保,以前一直是没有买的,但是社保扣费方面单位扣多了好多钱,并不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双方承担,让苏某在那里做得非常的不开心,于是通过网络找到了笔者,问笔者在法律方面,可以不可以为他争取到利益。
笔者详细了解了他的案件全过程,发现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就以这个理由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单位补偿。苏某听到有机会可以追到经济补偿金,大喜过望,当场委托!
2018年1月25日申请劳动仲裁,4月10号仲裁裁决下来,只支持了工资,经济补偿金一分钱也没有支持。苏某看到裁决书,一下子不相信自己的眼睛,原来就是听信笔者说可以以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可以要回经济补偿金,现在裁决一分钱也没有?这让他一下接受不了这个现实,笔者对他说,仲裁是输了,但是笔者并不服,告诉他可以在法院的一审阶段扳回败局。不服仲裁裁决,起诉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0号,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1971民初10413号判决书下来了,法院认定,苏某2017年11月的工资应该为7925元,而公司才发6997元,属于未足额支付工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遂判决公司需要向苏某支付经济补偿金79250元。终于转败为胜!
律师观点:未足额工资,劳动者在遇到类似的情形,如果数额相差不是很大,多半是不会较真,多半是要求公司补回来就算了,如果公司真的不愿意补回来,好多劳动者也只好选择忍气吞声,更加不会想到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为这点,为苏某敢于相信法律点先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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