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林振富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01日 39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多少人从内地的农村往沿海发达地区打工,力图改变家乡贫穷的面貌!特别是广东,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聚集了大批从内地来的农民工,他们在广东辛苦的劳作,为的就是每个月可以领到一份工资,寄回家里赡养老人,抚养小孩,建造自己的房子等,多少人在广东这片热土上用辛勤的劳动改变了自己的命运,改变了自己的生活,让自己的生活变得更加的美好。
话说回来,大部分的劳动者还是可以按时拿到了属于自己的工资,但是,有一部分用人单位还在拖欠着工人的工资,甚至于拒绝支付工人的工资,让工人的生活一下子陷入了困境!造成了社会不稳定的因素,这是与我国的劳动法背道而驰的!
劳动者一般法律意识不高,朴素地认为,我是从农村来的,我帮你用人单位辛苦工作了,单位就应该支付我的工资。工厂规模大,各项规章制度比较完善的企业在对待工人工资方面还是受到政府的关注,一般不容易发生拖欠工人工资,拒付工资方面的事情。
而对于一些比较小型的用人单位,就容易出现不支付工资的情况出现,由于各方面规模小,管理上不规范,没有给劳动者任何的《劳动合同》和工作证等有效的劳动关系证据。而在发生纠纷时,作为劳动者的一方是非常的被动的。
劳动者由于手上没有有效的证据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在投诉不成功的情况下,劳动者会申请劳动仲裁,但是对于没有劳动关系证据,劳动仲裁庭处理起来也来个爽快,直接以申请人不能证明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直接开出个《不予受理通知书》!仲裁阶段就算结案了!让劳动者一下子不知所措,劳动者在这种情况下,会有一种非常气愤的情绪:劳动法是帮有钱人的,咱穷人就是受人欺负!下面为大家分享一则最新的案例:
邹某来自江西新余市,2016年3月份来到东莞市虎门一家私人门诊部打工,门诊部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买社保,每月工资3500元,但是门诊部经常不按时发工资,2018年7月份到了4月份的工资来没有发,邹某坐不住了,家里还等着他这个主要劳动力往家里寄钱过生活,在邹某的强烈要求下,终于慢慢地发到了5月的工资。后来门诊部需要装修,放工人无薪假,6月份工资暂时不发,邹某心里不甘,去有关部门投诉,但是没有解决问题。
别人建议他申请劳动仲裁,他信了,就去申请了劳动仲裁,劳动仲裁以他提供不了劳动关系证据,直接开了个《不予受理通知书》给他,他的心里一下子凉了,这次让他明白了打官司还是要证据才会赢!在他几乎心灰意冷的时候,他找到了笔者代理,抱着死马当作活马医的心态来的,笔者接受了他的委托。笔者教他到社区人力资源服务站做个调解,让服务站开了个《调解不成证明书》,然后在笔者的办公室都他做了个录音,大功告成,去法院起诉。
2018年10月11日,在法院开庭的当天当场调解成功,让邹某拿了18000元的调解款,当场支付现金。
律师办案心得:本案中,劳动者是缺乏劳动关系的证据,但是在最后的关头,他做了一个明智的选择,选择了笔者代理他的案子,如果他自己按他的方法继续下去,是会败诉的,从而拿不到一分钱!那么,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都有哪些呢?在我国,劳动关系的确立主要是参照以下法规: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