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林振富律师 时间:2018年09月03日 32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现在越来越多的劳动者法律意识变强,在日常的工作当中劳动者遇到不公平或者是其他方面的问题会去维权,这其中,有相当的一部分人维权是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一些不良的用人单位利用仲裁和诉讼程序的时间,恶意诉讼以拖延时间,使劳动者不能得到及时的法律救济。
仲裁的终局裁决无疑是给受伤的劳动者或者和家属带来了极大的福音,一般来讲,终局裁决主要是以案件总请求的金额来认定适用不适用终局裁决的标准的。仲裁的结案的时限一般是从受理之日起开始计算,四十五天到六十天就要结案了,法院结案的时间一般是三到六个月的时间,有一审和二审,法院这边有时需要弄一年的时间也是有可能的。
最近笔者在深圳代理了一宗工伤死亡的案件,笔者的仲裁请求很简单,就是主要请求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00元。下面将案例分享给大家:
来自湖南的清洁工杨女士,她主要是负责住宅楼宇的清洁工作,为了在早上不影响住户的出行,不与住户争抢电梯,她需要在凌晨五点就要开始工作。最终她的生命在2016年的国庆节前夕画上了句号,2016年9月27日凌晨4时28分,她在在去上班的路上,由于没有走人行道,不幸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抢救无效死亡,杨女士在此次事故中被交警认定为负同等责任!虽然发生的事故的地点是在东莞市虎门,但由于杨女士的用人单位是深圳的公司,所以她的案子是要在深圳处理。2017年3月20日在笔者的协助下,向深圳市罗湖区社保局申请了工伤认定,罗湖社保经过调查,于2017年5月12日将这次上班途中的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
认定为工伤后便申请了劳动仲裁,无奈单位不服工伤认定,将深圳市社保局告上了法院,直到2018年的7月行政诉讼才尘埃落定,深圳中级法院维持工伤认定的决定。然后笔者向深圳罗湖仲裁委申请恢复了审理。
律师点评:深圳是特区,特区的事情是可以特办的,深圳市为了减少劳动者讼累,对于工伤案件,如果请求只是工伤赔偿的,劳动仲裁委对于些案案件实行的是终局裁决,哪怕是涉及金额200元也是终局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