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林振富律师 时间:2018年08月30日 33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劳动者受伤后,是要经过一些时间的医疗,对于伤到骨头的劳动者,时间会长一些,俗话说“伤筋动骨100天”,停工留薪期的制定体现了国家对工伤职工的关怀,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一定的休息时间,让工伤职工在一定的休息时间内好好疗养,以更快的恢复健康,早日投入到工作中去!
但是天下之大,无奇不有,有的劳动者受伤当天就被强行解除了劳动关系,而解除他的劳动关系对象并不是用人单位,竟然是法院!
【案例】韩先生来自河北邢台,于2016年8月18日入职东莞市一家木业公司工作,2016年9月24日下午14时30分左右,在工作中不小心被木板压伤右手小指,造成骨折。因为他才上班不足两个月时间,老板认为,并没有为他创造到利益,所以连医疗费只出了一部分,另外一部分叫伤者自己掏腰包。
当劳动者伤好后,多次跟老板协商赔偿一些钱给他,但是老板根本是不买帐,不愿意赔偿。自己入职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工作证,劳动关系证据明显是不足的,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笔者,委托笔者代理他的工伤赔偿案件。
在知道老板是用他自己的名义给劳动者发的工资,于是叫他去银行打银行流水出来,作为证据提交给仲裁庭,仲裁庭终于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单位不服,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法院最终判决单位与韩先生于2016年8月18日至2016年9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评析:本文的主人公在工厂工作时受到了一次伤,是身体上的伤,而他为了寻求公平与正义而诉诸法院,法院又在他的伤口上撒盐,让他在精神上再受多一次伤!在劳动者没有提出辞职的情况下,法院利用审判权强暴地在医疗期内的第一天就强行解除了劳动关系,做法是不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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