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林振富律师 时间:2018年08月30日 26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在接受网友咨询的时候,好多网友会问到,九级工伤可以赔偿多少钱呢?有个什么样的标准呢?九级工伤究竟社保和单位各需要赔偿多少钱,这里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因为每个人的工资结构不同,住院的时间不同,停工留薪期间的时间长短不同。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个最新的案例,希望在计算九级工伤赔偿标准时对大家有所帮助:
钞先生于2015年3月进入东莞市一家门业公司做冲压工,2016年12月13日在车间操作冲床时,不慎被机器压伤右手拇指,后被公司送到东莞市桥头医院治疗。2016年12月21日被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7年8月22日被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8月30日,东莞市社保局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672元,仲裁后再去社保局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982元。
在与公司谈赔偿的时候的,公司只愿意以社保赔偿基数2408元一个月支付他的工伤赔偿金。为了获得更多的赔偿,钞先生毅然委托了笔者代理他的工伤赔偿案件。
法律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三十五条 计发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工资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