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振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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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工伤成功调解

发布者:林振富律师 时间:2018年08月03日 30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打官司,最有成效的方式是调解,每个案件,笔者都力争尽最大的努力以调解的方式结案,避免讼累,又要兼顾双方的利益,达到多方共赢,下面为大家分享一个在仲裁阶段调解结案的最新案例:

    方某来自广西,于2017年2月27日入职东莞市一家包装公司做烫金机长,2017年12月8日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公司与他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购买了社保。受伤后公司变了脸,变得不再有人情味,不再支付12月份那8天的出勤工资给他,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也不再支付。

    方某看到公司的态度,觉得自己要获得法律上的赔偿,需要求助于律师才会有保障,他在网上搜索到笔者的联系方式后,便与笔者联系,预约见面后,便办理了委托手续。在接下来的日子里,方某的每一步,都得到了笔者的及时指导,保证了以后索赔的进程中每一步都不会走错。2018年5月10日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他的伤残程度鉴定为十级,6月20日去社保局领取了16856元。

    领取了社保的赔偿后,公司并不愿意协商,好像在等待着劳动者有没有勇气走法律程序。其实,公司并不知道,由笔者一直指导着方某走好每一步,走法律程序是必然的。

    2018年6月25号寄快递以拖欠工资的理由解除劳动关系。然后马上向仲裁庭申请了劳动仲裁

    2018年8月2日开庭审理,在当事人提供的大量有力的证据下,印刷公司同意调解,愿意于2018年8月9号前一次性通过银行支付52400元到方某的帐号。

律师评析:本案的劳动者在受伤之初,就看到了索赔之中的不平常,好在他能够在及时地委托了律师,经过律师的努力,达成了调解协议,以比较的速度拿到工伤赔偿金。关于调解,在法律法规上有哪些规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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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劳动工伤专业律师,本律师九年来一直在东莞致力于为劳动者代理各种劳动案件和工伤事故的委托,不论是在私人工地,还是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0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