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振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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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工伤判赔12.8万

发布者:林振富律师 时间:2018年07月12日 27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好多看我文章的读者,一看标题,觉得一个十级工伤,判赔那么多,很好啊,有些读者觉得不可思议,为什么会判得那么多?其实,一则工伤案件,律师在详细地了解了当事人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之后,会从站在当事人的角度上考虑问题,竭尽全力为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当事人争取利益的最大化,律师的服务是一项严谨的工作!下面为大家分享一个最新的真实案例:

吴女士来自江西,于2017年4月27日进入东莞一家鞋厂的样品部做管理员,月工资是固定的6000元。2017年6月25日,她在工作中操作压平机时不慎被机器压伤右手食指,食指末端部分缺如。2017年11月13日被东莞市社保局认定为工伤,2017年12月6日被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

伤残结果出来后,找老板赔偿,老板不愿意赔偿。在受伤后,吴女士在网上搜索到笔者的联系方式,一直保持着良好的沟通。快到春节时,她夫妻二人在晚上八点多的时候赶到展豪律师所面见笔者,要求委托笔者代理案件。

随后,笔者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厚街仲裁庭申请了劳动仲裁,2018年6月27日,仲裁裁决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各项赔偿金12.84万元。

律师点评:本案中,吴女士为什么一个普通的十级伤残会获得如此高的赔偿呢?原来用人单位一直都没有与吴女士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而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法律上是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而本案中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是43400元,占了赔偿的三分之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本文图片请按标题在律师相册中查阅

  东莞劳动工伤专业律师,本律师九年来一直在东莞致力于为劳动者代理各种劳动案件和工伤事故的委托,不论是在私人工地,还是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0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