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林振富律师 时间:2018年07月05日 23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大家都知道,在工厂受伤后,一般是需要休息静养的,等身体恢复,以后才会有健康的身体再次投入到工作中去,如果伤到了骨头,俗话说:伤筋动骨100天。意思是说,只要伤到了骨头,起码要休息100天以上才可以让骨头愈合。那么,怎么才可以做到休息的状态下,还可以拿到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呢?下面为大家分享一个真实案例:
赵某为一名中年女性,2016年4月14日和丈夫一起从河北省邢台来到东莞一家木材经营部做出料工,工资是计件取酬,实行的是多劳多得的计算工资方式。2016年5月29日,赵某在工伤时不慎被木板砸伤右小腿,后公司送往医院治疗。
在治疗时,由于经营部没有为她买有保险,用她的同乡的身份证办理了入院手续,一向诚实本分的她当时也不多想,认为也不会有什么问题。为了能够更详尽的了解更多的工伤知识,在网上搜索时,无意中看到了笔者的联系方式,她抱着试试看的心情拨通了笔者的电话,并且约定了日期要求与笔者见面沟通,笔者抽了一个时间与她见了面,详细地为她讲解了工伤的有关知识和注意事项。
为了让她在不能上班的日子里获得更加多的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笔者叮嘱她将要出院时,一定要多跟主治医生沟通,叫主治医生在出院的医嘱部分多写建议休息的字眼。在出院后,医生写的建议休息期满后,再次回到医院找到主治医生继续写建议休息,这样反复了几次,最后竟然住院和建议休息的时间超过了一年以上。
2017年,东莞市社保局将她的这次受伤认定为工伤,2017年11月2日被鉴定为九级伤残。
律师观点分析:现实生活中,好多受了工伤的劳动者,他们并不知道这个细节,他们并没有主动地去要求主治医生写建议休息,有些医生只写一些模棱两可的字眼,比如:避免重体力劳动,避免剧烈运动,注意休息,不适随诊。在仲裁员和法官的眼里,这些字眼是不会支持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的。
法律条文:《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工伤职工鉴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一级至四级伤残,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五级至十级伤残,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康复的,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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