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振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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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和单位双方约定的社保缴费基数有法律效力吗?

发布者:林振富律师 时间:2018年05月07日 76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要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保保险,这在近几年来,在我国对于社保政策执行方面是越来越有力度了,这让许多劳动者终于可以像以前的国企职工一样,终于可以享受到社保在各方面给自己带来的保障。

社保的强制性规定,无疑给用人单位增加了不少的用工成本,怎么样降低来自社保缴费方面的风险呢?有些用人单位干脆铤而走险不为职工买社保;有些用人单位只为一部分职工买社保;有些用人单位只以当地公布的最低缴费标准购买社保;而一极少数的用人单位想出奇抬:用签《承诺书》的方式与职工约定缴纳社保的工资基数(当然是比职工实际工资要低了)。那么这样的约定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还是无效效的呢?下面为大家分享一个案例:

罗某来自陕西,于2016年2月18日东莞市一家公司科技公司做冲压工,由于工资是计件制,工资幅度波动比较大,但是一般每个月有5000元左右。公司为他购买社保,但是用签《承诺书》的方式约定只愿意以3010元的标准为他购买社保。2017年2月14日他在操作冲压机时不慎受伤。后来被鉴定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

在领取了社会保险基金中心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后,他与公司协商工伤赔偿事宜,主要公司按5000元每个月的工资进行赔偿,公司以双方已经签订了《承诺书》应该按约定的3010元的标准进行赔偿。罗某不知道他与公司签订的《承诺书》究竟是不是可以推翻的,便联系了笔者进行咨询,笔者说,该《承诺书》约定的标准与他的实际工资相差还是比较大的,是可以认定为无效的。罗某遂委托笔者用法律的作途径进行维权。

最终,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承诺书》无效!

律师说法: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职工个人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政策规定,当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时,以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和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时,补缴的基数按照职工各年度的实际工资收入和有关规定确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缴费工资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保保险法》规定的缴费工资,属于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约定!


  东莞劳动工伤专业律师,本律师九年来一直在东莞致力于为劳动者代理各种劳动案件和工伤事故的委托,不论是在私人工地,还是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0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