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振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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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案件中的“分期付款”

发布者:林振富律师 时间:2018年04月28日 52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生活在现代社会里,相信大家都有听说过分期付款,买房可以分期付款,买车也可以分期付款,就算是买个手机也是可以分期付款的。那么在工伤赔偿案件中,可不可以把分期付款的做法应用到案件中去呢?下面为大家分享一个最近的案例:

秦某来自湖南,于2016年4月26日入职东莞市一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工作,他的工作部门只有三四个人,经常是外出进行安装维修工作的,工资是分两部分发放的,一部分是由公司通过银行发放,金额没有超过法定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金额,目的是为了规避个人所得税,另外一部分是通过一个承包该部门的人现金发放的,但是该承包人已经不幸去世。

2016年10月06日10时30分,他在工厂内站在墙上固定网线过程中摔下,导致左右脚受伤。同年的12月05日被认定为工伤,一年后被鉴定为伤残八级。随后去社保局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他与公司进行多次商谈工伤赔偿的事宜时,最大的争议在于工资数额的确定,公司明显的占了优势,因为毕竟承包人已经去世,由于赔偿的金额相差比较大,所以秦某决定委托笔者代理他的工伤赔偿案件。

劳动仲裁庭立案后,公司明显的有些让步了,考虑到如果按照现有的证据,明显对伤者是不利的,在多方了解到公司现在的经营状况不是很好,生意比较清淡,资金方面很紧张,为了让案件的赔偿金额上有所突破和把风险降到最低,在多次与仲裁员的努力下,力劝公司的赔偿金额提高到103000元,我方也适当作出了一个小小的让步,就是允许对方分期付款,但是金额不可以少。最后公司终于同意了,达到我们将赔偿金额提高的目的,也将风险降到了最低,有效的避免了讼累!

2018年4月17日在仲裁庭开庭时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2018年4月30日前支付34000元;5月30日前支付34000元;6月30日前支付350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东莞劳动工伤专业律师,本律师九年来一直在东莞致力于为劳动者代理各种劳动案件和工伤事故的委托,不论是在私人工地,还是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0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