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林振富律师 时间:2018年04月26日 52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工伤赔偿,在赔偿基数上很多人容易混淆一个概念,就是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和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是怎么理解的?打个比喻,假如一个员工,在2005年时受伤,他在受伤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在3000元一个月,而受伤后,员工并没有离职,而一直工作到2018年离职,员工的离职前的工资是8000元,那么,受伤工人要求用人单位赔偿余下来的工伤赔偿金究竟是按受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还是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呢?
如果是按受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3000元一个月来赔偿,明显对于工伤职工是不公平,将会使工伤职工获得很少的赔偿金。而实际上,这个问题是分开来看的,工伤职工应该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按照受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来计算的,而离职后的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按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来计算的。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个最新的案例:
钞某于2015年3月26日入职东莞市一家门业公司做冲压工,2016年12月13日在车间操作冲床时,被机器压到右手拇指。2016年12月21日被认定为工伤;2017年8月22日被鉴定为九级伤残。8月30日,东莞市会保险基金向他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672元。在与公司谈赔偿的时候的,公司只愿意以社保赔偿基数2408元一个月支付他的工伤赔偿金。而他的受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是546605元,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是612806元!为了获得更多的赔偿,钞某毅然委托了笔者代理他的工伤赔偿案件。
2018年4月12日,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桥头仲裁庭裁决公司需要向钞某支付各项赔偿金:103733.66元。支持了笔者的伤残补助金按受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而就业补助金按照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的主张。
法律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计发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工资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