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林振富律师 时间:2018年04月02日 99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工伤事故,一般来说,医疗费都不是应该由劳动者来承担的。在现实中,一些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为了降低自己的成本,想方设法找借口,要求劳动者承担医疗费。有些用人单位的借口就是认为,劳动者没有高度注意到安全操作的必要性,因为自身的原因造成了工伤事故,劳动者应该也要承担一部分的责任,用人单位就顺理成章地要求劳动者按责任划分来承担医疗费。
有些劳动者不了解工伤的相关法律法规,有的认为造成事故,自己多多少少也是有一些责任的,于是便听信了用人单位的话,觉得自己是应该承担一部分的医疗费的。而有些用人单位干脆在劳动者的伤还没有痊愈的情况,自己出了一部分医疗费剩下的一部分就不管了,一定要劳动者自己解决!笔者最近就遇到一个需要劳动者自己垫付医疗费的案例。
韩某来自河北邢台,于2016年8月18日入职东莞市一家木业公司工作,2016年9月24日下午14时30分左右,在工作中不小心被机器割伤右手小指,造成骨折,公司送去医院进行治疗,但是公司并不掏一分钱,因为公司认为是劳动者自身不小心的原因造成的事故。劳动者为些自己花了8823.2元的医疗费。劳动者出院后找用人单位报销医疗费和赔偿。但是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上班还没有两个月时间,并且是不听从指挥造成的工伤事故,拒绝赔偿。
韩某经过熟人介绍找到了笔者,他自己没有读过多少书,问笔者医疗费究竟是不是由用人单位报销的,笔者肯定地对他说,医疗费肯定是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不光要承担医疗费还要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
2017年3月22日韩某的伤被东莞市社保局认定为工伤,2017年11月14日被鉴定为伤残十级。2017年12月21日收到韩某从河北老家寄身份证到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当天去仲裁庭提交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2018年2月7日,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沙田仲裁庭裁决用人单位需要承担韩某垫付的医疗费8823.2元,加上各项工伤赔偿款,共计59071.2元。
律师分析: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只要被认定为为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都不应该由劳动者承担,如果有参保的,由社保基金支付。如果没有参保的,则由用人单位承担。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支付。经批准转统筹地区以外门诊治疗、康复及住院治疗、康复的,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及在转入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